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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94
Hygienic standard for disinfection of dinner and drinking set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飲)具消毒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方法及衛生管理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的食(飲)具,也適用于個體攤點的食(飲)
具。
2、引用標準
GB 4789.1~4789.28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3、感官指標
3.1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熱消毒):食(飲)具必須表面光潔、無油浸、無水漬、無異味。
3.2 化學(藥物)消毒:食(飲)具表面必須無泡沫、無洗消劑的味道,無不溶性附著物。
4、理化指標
采用化學消毒的食(飲)具,必須用潔凈水清洗,消除殘留的藥物。用含氯洗消劑消毒的食(飲) 具表面殘留量,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6 采樣與檢驗方法
6.1 發酵法采樣與檢驗
6.1.1 采樣方法
食(飲)具抽檢碗、盤、口杯,將 2.0cm×2.5cm(5cm2)滅菌濾紙片緊貼內面各 10 張(總面 積 50cm2)、碟、匙、酒杯以每 5 件為 1 份,每件內面緊貼滅菌濾紙片各 2 張(總面積 50cm2/份), 經 1min,按序取置入 50mL 滅菌鹽水試管中,充分振蕩后,制成原液。
筷:取每雙的下段 12cm 處約 50cm2(12cm×2cm×2cm),置入 50mL 滅菌鹽水試管中,充分 振蕩 20 次,制成原液。
6.1.2 檢驗方法
按 GB 4789.1~4789.28 執行。
6.2 紙片法采樣與檢驗 食(飲)具消毒采用專用的大腸菌群快速檢驗紙片。
6.2.1 采樣方法 隨機抽取消毒后準備使用的各類食具(碗、盤、杯等),取樣量可根據大、中、小不同飲食行
業,每次采樣 6~10 件,每件貼紙片兩張,每張紙片面積 25cm2( 5cm×5cm)用無菌生理鹽水濕潤大腸 菌群檢測用紙片后,立即貼于食具內側表面,30s 后取下,置于無菌塑料袋內。
筷子以 5 只為一件樣品,用毛細吸管吸取無菌生理鹽水濕潤紙片后,立即將筷子進口端(約
5cm)抹試紙片,每件樣品抹拭兩張,放入無菌塑料袋內。
6.2.2 檢驗方法
將已采樣的紙片置 37℃培養 16~18h,若紙片保持紫藍色不變為大腸菌群陰性, 紙片變黃并在黃色背景上呈現紅色斑點或片狀紅暈為陽性。
6.3 洗消劑殘留量采樣與檢驗
6.3.1 采樣方法
消毒食(飲)具碗、盤、碟、口杯、酒杯,用蒸餾水 100mL 沖洗整個內表面,至少
2~ 3 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 100mL 蒸餾水中,充分振蕩 20 次,制成樣液。立即取 樣測定余氯,余下樣液裝入 50mL 試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鈉含量測定。
采樣同時計算被檢食(飲)具的表面。
GB 14934—94
6.3.2 檢驗方法 ?按 GB 5750 執行。
7 食(飲)具消毒衛生管理規范
7.1 食(具)消毒設施的衛生要求
7.1.1 食(具)消毒間(室)必須建在清潔、衛生、水源充足,遠離廁所,無有害氣體、煙霧、灰 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嚴格防止蚊、蠅、鼠及其他害蟲的進入和隱匿。
7.1.2 食(具)洗滌、消毒、清洗池及容器應采用無毒、光滑、便于清洗、消毒、防腐蝕的材料。
7.1.3 消毒食(飲)具應有專門的存放柜,避免與其他雜物混放,并對存放柜定期進行消毒處理, 保持其干燥、潔凈。
7.1.4 有條件的單位和個體攤販,應配備食(飲)具消毒設備,并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
7.2 消毒方法與衛生要求
7.2.1 熱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紅外線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 100℃作用 10min;紅外線 消毒一般控制溫度 120℃,作用 15~20min;洗碗機消毒一般水溫控制 85℃,沖洗消毒 40s 以上。
7.2.2 用于食(飲)具消毒的洗消劑如含氯制劑,一般使用含有效氯 250 mg/L 的濃度,食(飲)具全部浸泡入液體中,作用 5min 以上。
7.3 洗消劑、消毒器械衛生管理
7.3.1 食(飲)具洗消劑、消毒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規。
7.3.2 飲食企業所使用的食(飲)具無法進行煮沸或蒸汽消毒或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指定情況下, 方可用化學洗消劑進行洗滌和消毒。
7.3.3 食(飲)具洗消劑、消毒器械,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 監督機構報衛生部批準后,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消毒字樣,方可投產、銷售、刊登廣告。在國家尚未 批準前,可在當地試產試銷,并報衛生部備案。
7.3.4 使用洗消劑,應注意失效期,有條件的單位可定期測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并應有專人負責 保管。
7.4 食(飲)具消毒程序
7.4.1 食(飲)具根據不同的消毒方法,應按其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消毒、清洗。嚴格執行一洗、 二清、三消毒、四保潔制度。
7.4.2 食(飲)具熱力消毒一般按除渣-→洗滌-→清洗-→消毒程序進行。
7.4.3 食(飲)具化學消毒,消毒后必須用潔凈水清洗,消除殘留的藥物。一般按除渣-→洗滌-→ 消毒-→清洗程序進行。
7.5 水質衛生要求?GB 14934—94
食(飲)具消毒用水必須符合 GB 5749 的規定。
7.6 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
7.6.1 各飲食企業及個體攤點,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教育,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衛生法》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7.6.2 食(飲)具洗滌、消毒員及有關人員,應勤洗澡、理發、剪指甲、洗衣服,工作時應穿戴白 工作衣(白圍裙)、帽,上班前,大、小便后,堅持洗手消毒。
7.6.3 消毒員應進行健康檢查和預防注射。患有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帶 菌者)和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者,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7.7 消毒效果的要求
7.7.1 消毒后的食(飲)具必須用下列兩種辦法進行消毒效果的檢驗;
a. 指定生產的大腸菌群紙片;
b. 發酵法。
7.7.2 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單位應進行自檢,以保證每天所用食(飲)具的安全。地方食品衛生監督 機構進行有償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每周至少協助檢驗一次,每次 6~10 件樣品。
7.7.3 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進行經常性食品衛生監督,每月至少一次,每次取樣 6~10 件。可 與 7.7.2 同時進行或單獨進行。 GB 14934—94
附 錄 A
個體攤點食(飲)具消毒衛生要求
(補充件)
A1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本標準,加強對個體攤點食
(飲)具消毒的衛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提出本要求。
A2 凡從事飲食經營的個體商販,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必須具備有專用的煮沸消 毒爐具和洗消劑等。
A3 使用的各類食(飲)具必須消毒。采用煮沸消毒時,應煮沸持續 10min。在無法進行熱力消毒 情況下,可采用化學消毒如含氯洗消劑,使用濃度應含有效氯 250mg/L 食(飲)具應全部浸泡在 液體中,作用 5min 以上,并必須用潔凈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A4 個體攤點采用化學消毒時,必須使用經衛生部門批準,并指明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劑產品。
A5 盛裝食(飲)具消毒容器應采用無毒無害材料,并定期進行洗滌、消毒。
A6 消毒食(飲)具應放置專門的存放柜或其他清潔的容器中,一次存放時間一般不宜超過 1d,若有 污染情況應再行消毒。食(飲)具存放柜或容器應經常消毒,并注意保潔。
A7 對于一次性的食(飲)具,用后必須廢棄,不得回收再用。
A8 個體攤點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結合具體情況,采取集中式的消毒方法。
A9 由于食(飲)具消毒不嚴,造成疾病傳染與流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衛生法》酌情給予處罰。
附 錄 B 本標準用詞說明
(補充件)
B1 對本標準條文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B1.1 “必須”、“不得”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B1.2 “應”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應該這樣做的用詞。
B1.3 “一般”表示首先這樣做,但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有相應選擇的用詞。
B1.4 “洗消劑”系指食(飲)具消毒劑、洗滌消毒劑總的簡稱。
B1.5 “潔凈水”指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用水。
GB 14934—94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志剛、梁建生、定光麗、戴昌芳、周桂蓮。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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